| |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的实际,特作如下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有审批权的人员,不准接受报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有管理权的人员,不准接受被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参加检查、考核、鉴定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参与评奖、评比、评选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准接受被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进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来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邀请;不准用公款为本机关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未经组织同意,不准到下级(属)单位、部门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联谊活动;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公费旅游活动;不准集体组织到市外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脑并用公款支付上网费用。 三、在职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包括各类变相承包);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以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为他人联系贷款和提供担保。 四、严禁用办公室的车辆迎亲、接送子女上学,或用公车办私事。 五、严格执行中纪委有关规定,凡合法持有的股票按交易规则售出,但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家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进行股票交易。 六、不准用公款招待私人客人,不准借用公款和公家的设施为个人及其亲友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到下级(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未经组织批准,不准以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各种礼仪、庆典活动。 九、在公务活动中,不准个人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回本单位一周内如实登记上交。 十、严格执行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话费标准,不准擅自违反规定扩大报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规定。纪检组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初犯者责令本人作出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重犯者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外,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再犯者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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