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除对部分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今年以来特别是抗震救灾期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对部分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确保了物价的基本稳定。目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用环境有所改变,根据省政府的意见,市政府决定解除《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震灾期间部分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绵府函〔2008〕12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震灾期间对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和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补充通知》(绵府函〔2008〕126号)以及《绵阳市物价局关于对唐家山堰塞湖群众疏散安置区熟食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通知》(绵价发〔2008〕69号)中涉及部分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品种是:
(一)饮用水:瓶装、桶装矿泉水、纯净水;
(二)预防药品和医疗器械类:抗感冒类、治腹泻类、抗生素类药品(包括霍香正气液[水、液制剂]、板蓝根冲剂、抗病毒冲剂、青霉素口服类、氟哌酸等)医疗器械;
(三)搭建帐篷所需的塑料布、帆布等;
(四)面粉以及盒饭等熟食品。
二、继续加强对建材、农资、工业品原材料价格的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保量直供、稳定价格”的原则,完善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和灾区农房重建建材特供机制。要严格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3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市内产砖、瓦、沙石、水泥等建材继续实行全市最高限价管理,并对建材运费(含下车费)实行限价管理。对农资、工业品原材料等商品,要严格按照川府发〔2008〕26号文件要求加强监管,保持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